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
为巩固和深化近年来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,全面创建“平安云霄”,加快发展步伐,更好地为我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。根据省、市、县委的统一部署,决定对全县刑事案件多发地区(海区)进行整治,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打击,对在逃人员进行追捕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,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,大胆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,主动提供在逃人员潜匿线索,大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;教育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。公安机关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对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,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的,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二、所有违法犯罪在逃人员,赶快认清形势,迷途知返,在2004年8月30日之前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争取从宽处理。
三、对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,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中罪行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;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四、对抗拒《通告》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在逃人员,包庇、窝藏在逃人员以及给在逃人员通风报信、打击报复检举人的犯罪分子,坚决依法从严惩处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云霄县人民法院
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云霄县公安局
二○○四年七月一日